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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监察法】编外人员一样被监委立案调查

2018-04-26 09:41:12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正式实施,必将有力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最终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继原创音频栏目【我读监察法】后,从今天起,围绕学好用好《监察法》,我们推出原创栏目“我用监察法”,通过真实、典型的案例展示全省各地贯彻落实《监察法》的生动实践。

 

   “我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党员,既没有贪污单位的钱,也没有耽误自己的工作,只是打几个电话,给我亲阿姨‘帮帮忙’……我现在深刻吸取了教训,今后一定改过自新,不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派出所90后协辅警蒋伟在自己被区监委立案调查后,经历了从“不解”到认罪悔过的过程。

  2017年5月22日,蒋伟被宁波市镇海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查,蒋伟利用查禁犯罪活动的职务便利,多次向开设赌场人员通风报信,帮助开设赌场人员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涉嫌帮助犯罪逃避处罚罪。

  2017年8月2日,蒋伟因犯帮助犯罪逃避处罚罪,被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前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以前,对编外人员的监察,主要是聘用机关自我监督,职务犯罪则由检察机关查处。在监察体制试点改革以前,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我们对编外人员从事公务过程中的违纪和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比较困难。”镇海区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进行监察。这就为监察编外人员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临时工”不是监察盲区。

  作为镇海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的“第一案”,在办理蒋伟案期间,镇海区监察委员会组织相关纪检监察室、案审室、案管室对蒋伟的案件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对“编外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性质进行了分析界定,并及时与宁波市纪委汇报衔接,确保监察全覆盖落到实处。同时,还积极做好监督调查处置的后半篇文章,第一时间将该案向区公安分局进行了通报,并发出《监察建议函》督促开展自查整改,切实做好协辅警的教育预防工作。

  执纪者说

  镇海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童华强表示:“公职人员必须时刻对公权力抱有敬畏之心。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只要行使公权力,只要涉嫌违法,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要依法追究。”

  监察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宁波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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