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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警示 | 不配合巡察,黄岩两名村干部受处分

2019-11-04 11:01:34   来源:廉黄岩

 

配合巡视巡察是广大党员干部应尽的义务。

干扰巡视巡察,造成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近期,发生在区委巡察中的两个例子,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希望广大干部群众引以为戒。

案例一:今年5月,区委第六巡察组对高桥街道原前店村(行政村撤并后并入高桥头村)开展巡察。巡察中,巡察组多次要求村出纳胡慧星提供该村2017年度的村集体现金日记账,胡慧星均以“找不到”为借口不交账。直至15天后区委巡察组找谈话后才上交。后发现,胡慧星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记账混乱、现金余额长期超限额等问题。今年10月,胡慧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今年9月,区委第三巡察组对上垟乡象岙村开展巡察。巡察组在现场盘点现金过程中,发现该村出纳兼文书辛金贵在家中大量存放村集体资金,且不配合现金盘点工作。后发现,辛金贵在任职期间多次违反村级财务规定。9月16日,辛金贵被停职检查

 

相关规定链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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